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复制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 (日期不明 至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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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成立于1994-05-06,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405747452W。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2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95个。
- 2024-04-26
- 2024-2026年部分基建维修项目设计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 2024-04-25
-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54b液化均质厂房新建项目安全分析报告编制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5
- 814E项目临时道路工程施工采购结果公告。
- 2024-04-24
- M23066项目虚拟仿真系统专用设备采购公告。
- 2024-04-23
- M23066项目虚拟仿真系统配套设备采购公告。
- 2024-04-22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某项目职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技术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2024-04-20
- 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产品容器暂存场地建设及配套设施整改设计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19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某项目职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技术服务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19
- 405-3PT项目实保改迁工程施工采购采购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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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山东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12.5元,由原告山东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山东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12.5元,由原告山东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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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80000元并支付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599509.04元;二、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63元,由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负担(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80000元并支付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599509.04元;二、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三、驳回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63元,由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负担(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W某某、北京金第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2元,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2元,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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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8日的罚息263175元及后续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8]年[北辰路]字第[0464570]号《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S某某、L某某对于上述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S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8日的罚息263175元及后续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8]年[北辰路]字第[0464570]号《有追索权保理额度主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S某某、L某某对于上述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S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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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6- 太原理工大学;
- 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国第十三治金建设有限公司;
- 太原三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 山西桑德环保专业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
- 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
- W某某;
审理W某某与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W某某与天津卓诚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
-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S某某;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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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C某某;
- 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S某某;
- L某某;
- 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
- 珠海中健祥实业有限公司;
-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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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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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银馨春天餐饮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
-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 山西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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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8法院公告
1- 太原理工大学;
- 山西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太原三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 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桑德环保专业有限公司;
- 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