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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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6-08,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8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122MA6TB5N12F。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 2023-11-20
- • 2023年南联新疆分公司冻肉类项目中标公告。
- 2023-11-14
- 2023年南联新疆分公司冻肉类项目评标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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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8.7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8.7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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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郭某、高原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高原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郭某、高原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高原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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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郭某、高原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高原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郭某、高原蓝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高原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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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5- 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L某某;
- 李红等19人;
- 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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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Z某某;
- G某某;
- 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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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G某某;
- C某某;
- 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原告G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被告:G某某、L某某、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原告G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被告:G某某、L某某、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 C某某;
- Z某某;
- 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L某某;
- G某某;
原告: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L某某;被告:G某某、L某某、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Z某某、L某某;被告:G某某、L某某、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G某某;
- 当雄县高原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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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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