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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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传媒是一家全流程影视技术服务平台,公司为影视剧提供前期拍摄设备技术服务、后期全流程制作服务,业务涵盖前期设备技术服务、DIT数据管理、全片剪辑、特效制作、预告片制作等。后期制作代表作有《美人鱼》、《捉妖记》、《战狼》、《七月与安生》等。
- 2024-01-27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07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二)。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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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合同款85600元;二、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违约金428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负担23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合同款85600元;二、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违约金428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上海功昉文化信息技术中心负担23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L某某向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L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L某某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L某某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L某某向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L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L某某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L某某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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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19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4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736元,均由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19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4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736元,均由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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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涉案《电影项目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费用5936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4元,由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涉案《电影项目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费用5936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4元,由原告北京天叶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开庭公告
6- X某某;
-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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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某;
-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X某某与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X某某与被告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晓庆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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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功昉文化传媒中心;
-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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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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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非凡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威盛摄影制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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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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