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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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9-23,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娱乐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82582340223A。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5个,作品著作权88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4-15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3-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20
- 东方1号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蝉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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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7法律诉讼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沈红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元,依法减半收取5638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沈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沈红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元,依法减半收取5638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沈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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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9700986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97009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9700986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97009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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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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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8403.6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57元,由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97元,由被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8403.6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57元,由原告江苏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97元,由被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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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274.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6274.2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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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35- G某某;
-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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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G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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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大丰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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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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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臻信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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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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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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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丰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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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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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X某某;
- 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
- G某某;
- S某某;
原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与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X某某与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帝郡娱乐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信息
2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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