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复制陕西力强科工贸有限公司 (1997-03 至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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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力强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03-13,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一家以从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6237440814。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4个,软件著作权4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9个。
- 2024-04-1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4-01-27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14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49。
- 2023-12-14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490。
- 2024-04-1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4-01-27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14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49。
- 2023-12-14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490。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1法律诉讼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9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交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9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交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3)宁0381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3)宁0381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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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华陆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华陆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案件申请费73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被申请人华陆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华陆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案件申请费73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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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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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三、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91721.96元;四、驳回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430元(免交40573元,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08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14元,合计191871元,由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553元,由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3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三、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91721.96元;四、驳回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430元(免交40573元,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08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14元,合计191871元,由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553元,由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3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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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退还互联网专线服务资费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后6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退还互联网专线服务资费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后6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11-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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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青铜峡市宝德华陆水务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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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青铜峡市宝德华陆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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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审理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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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科技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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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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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年02月20日 16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年02月20日 16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海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宜兴市湖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宜兴市海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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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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