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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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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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22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4380027210。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拥有商标48个,软件著作权12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17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7个。
- 2024-04-26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货物项目DD24042513128020_nhLTSP.pdf。
- 2024-04-23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货物项目DD24042310828020_zBWcZd.pdf。
- 2024-04-17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货物项目DD24041711498020_qVMzMB.pdf。
- 2024-04-17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货物项目DD24041714408020_XypYQo.pdf。
- 2024-04-16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货物项目DD24041617348020_PFZuir.pdf。
- 2024-04-16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科2023-183900铜基石墨自润滑材料国产化研究-中标公告。
- 2024-04-11
- 水基难燃液压液润滑机理测试分析项目(二次)采购结果公示(2023-JHYYTQ-F3082)(第1包)。
- 2024-04-11
- ZB-20240401-新型钛合金自润滑关节轴承用织物衬垫研制与摩擦副性能研究中标公告。
- 2024-04-09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超快激光微纳结构加工站采购项目。
- 2024-04-08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超快激光微纳结构加工站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法律诉讼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39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39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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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山东辰信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辰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驳回山东辰信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辰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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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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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驳回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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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租金合计43200元(按月租金1800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572号,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房屋给原告。三、驳回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承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房屋租金合计43200元(按月租金1800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572号,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房屋给原告。三、驳回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Y某某、甘肃L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承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4-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 白银希科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
审理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审理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 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
- 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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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某某;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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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石大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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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法院公告
1- 中国科学院兰州物理化学研究所;
-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 甘肃北化贸易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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