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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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中收农牧机械公司),成立于1988-04-04,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228580283R。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9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9个。
- 2024-04-11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2-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2024-02-20
- 章程备案
- 2024-02-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2024-02-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2024-01-12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转让一批报废机器设备(资产包二 钢)(国资监测编号GR2024XJ1000042)。
- 2024-01-12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转让一批报废机器设备(资产包一 铁 )(国资监测编号GR2024XJ1000041)。
- 2024-01-12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转让一批报废机器设备(资产包三 硅钢、铝芯、铁、铜线圈)(国资监测编号GR2024XJ1000043)。
- 2024-01-09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3-11-28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5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96.00元,由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96.00元,由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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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的《互助合作协议》(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二、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三、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利息4611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清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后续LPR低于3.85%,按照LPR计算);四、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35.6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的《互助合作协议》(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二、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三、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利息461100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清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后续LPR低于3.85%,按照LPR计算);四、被告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35.6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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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26.06元(华钢志奥公司已预交),由华钢志奥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26.06元(华钢志奥公司已预交),由华钢志奥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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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昌吉市明珠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87元(原告昌吉市明珠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昌吉市明珠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87元(原告昌吉市明珠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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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 所同庆;
开庭公告
18-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 新疆天山宏德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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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玉门市众诚新型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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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收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 新疆华钢志奥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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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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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西亚德贸易有限公司;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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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玉门市众诚新型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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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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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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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玉门市众诚新型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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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新疆中收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 玉门市众诚新型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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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7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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