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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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6-12,位于辽宁省朝阳市,是一家以从事体育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324MA0U80MD4H。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个。
司法案件
10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上诉人辽宁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上诉人辽宁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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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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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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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已收取诉讼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已收取诉讼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13-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辽宁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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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辽宁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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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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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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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C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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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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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C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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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某某;
- C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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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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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某某;
- C某某;
- 辽宁鑫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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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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