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复制阜阳市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邮箱:
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阜阳市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10-20,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200795052022D。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商标7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6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一、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阳市宝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81669元及其利息(2018年7月2日之前利息为1943.02元,2018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其中本金2729.5元从2018年7月2日起、本金107010元从2018年5月31日起、本金10701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本金41653.8元从2018年6月30日起、本金41653.8元从2018年9月1日起、本金37118.53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本金37118.53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本金6538.88元从2018年8月11日起、本金835.96元从2018年11月12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宝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羚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3819元,由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阳市宝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81669元及其利息(2018年7月2日之前利息为1943.02元,2018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其中本金2729.5元从2018年7月2日起、本金107010元从2018年5月31日起、本金10701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本金41653.8元从2018年6月30日起、本金41653.8元从2018年9月1日起、本金37118.53元从2018年7月31日起、本金37118.53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本金6538.88元从2018年8月11日起、本金835.96元从2018年11月12日起,均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宝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羚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元,减半收取3819元,由被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驳回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结(2018)皖1202执170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取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18)皖1202执170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取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 Y某某;
- 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08月15日09时2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Y某某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年08月15日09时2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Y某某劳动争议。
- 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Y某某;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Y某某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天威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Y某某劳动争议。
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