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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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潘村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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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国营潘村湖农场、安徽省潘村湖农场),成立于1998-03-10,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3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82152901932F。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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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9法律诉讼
准许原告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来安县福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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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原告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准予原告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恒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驳回原告K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K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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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889764.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Y某某鉴定费5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在欠付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645.4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889764.15元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9元,减半收取7579.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79.5元,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889764.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Y某某鉴定费5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在欠付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645.4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889764.15元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9元,减半收取7579.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79.5元,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1-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8-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 Y某某;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Y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Y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C某某;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C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年06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C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M某某;
- 滁州市创业劳务有限公司;
- 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年05月10日08时3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M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创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3年05月10日08时3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M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创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 W某某;
我院定于2023年03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W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我院定于2023年03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W某某与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安徽省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 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 H某某;
我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H某某与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我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本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H某某与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Y某某;
- 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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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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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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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某某;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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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分公司;
- 安徽省农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 安徽省农垦集团潘村湖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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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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