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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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宜州市孟华桑杆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12-02,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12816821108124。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6个。
- 2024-03-13
- 新增立案, 案号:(2019)桂1281执920号。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桂1281执909号之一。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桂1281执658号之一。
- 2024-03-13
- 新增立案, 案号:(2019)桂1281执920号。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桂1281执909号之一。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桂1281执658号之一。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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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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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2020年8月20之后的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W某某对以上债务本息在81000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H某某对以上债务本息在69000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2020年8月20之后的利息以24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W某某对以上债务本息在81000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H某某对以上债务本息在69000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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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27200元并支付滞纳金38880元;三、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租赁土地交还给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4786元,由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572元。(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27200元并支付滞纳金38880元;三、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租赁土地交还给原告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4786元,由被告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572元。(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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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宜州茂源茧丝有限公司、L某某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2.终结本院(2019)桂1281执92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宜州茂源茧丝有限公司、L某某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2.终结本院(2019)桂1281执92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2- 广西宜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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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
- 广西宜州市宜源桑杆菌业有限公司;
- H某某;
- L某某;
- W某某;
- 广西宜州茂源茧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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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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