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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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5-26,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71524X。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7家企业。
- 2024-04-1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6)浙0203民初5299号。
- 2024-03-09
- 新增立案, 案号:(2019)浙0203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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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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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立案, 案号:(2019)浙0203民初1426号。
司法案件
17法律诉讼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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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浙江同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至今尚欠原告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金11737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1173770元债务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同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进行追偿;二、驳回原告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7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浙江同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至今尚欠原告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金11737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1173770元债务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同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进行追偿;二、驳回原告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7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8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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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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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开庭公告
11- 宁波望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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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望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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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以多置业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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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亚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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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同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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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博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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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迪文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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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浩佳弘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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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浩佳弘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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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浩佳弘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春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万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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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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