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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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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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位于甘肃省庆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11307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6200004390518591。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陇东学院拥有软件著作权925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 2024-04-23
- 陇东学院广场路职工住宅小区2号单身楼卫生间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采购意向公示。
- 2024-04-23
- 陇东学院2024年(04月至07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4-23
- 陇东学院新一轮审核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跟踪调研报告项目成交公示。
- 2024-04-22
- 陇东学院天然气锅炉改造项目设计(方案与施工图设计)采购意向公示。
- 2024-04-19
- 陇东学院校园三食堂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计划。
- 2024-04-19
- 陇东学院新一轮审核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跟踪调研报告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19
- 陇东学院校园三食堂建设项目招标计划。
- 2024-04-19
- 陇东学院2024年(05月至07月)政府采购意向。
- 2024-04-19
- 陇东学院师范生专业技能实训中心等项目采购意向公示。
- 2024-04-18
- 陇东学院教学(医学、工学)综合实训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土建劳务招标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7法律诉讼
准许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9元,减半收取15289元,退付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15289元,由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89元
准许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9元,减半收取15289元,退付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15289元,由原告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89元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W某某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W某某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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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8868元被执行人陇东学院已缴纳。申请执行人Z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我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8868元被执行人陇东学院已缴纳。申请执行人Z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5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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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Z某某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Z某某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陇东学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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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庆阳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912元,退回庆阳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陇东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庆阳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912元,退回庆阳弘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陇东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8-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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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
- 庆阳弘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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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东学院;
- 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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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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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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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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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高泰建材有限公司;
-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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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曦德贸易有限公司;
- L某某;
-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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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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