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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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5-12,位于天津市,是一家以从事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6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1712887850B。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拥有商标9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3-13
- 2024-03-13新增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3-12-18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度西青区抽查任务(内陆渔业监督管理)。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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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G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G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4914元,由天津市津青农场有限公司负担684834元,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4914元,由天津市津青农场有限公司负担684834元,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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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少年军(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58元,由原告少年军(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少年军(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58元,由原告少年军(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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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2944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49344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2944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49344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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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S某某租金120000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44元,由S某某负担53127元,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反诉费27425元,全部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S某某租金120000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44元,由S某某负担53127元,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反诉费27425元,全部由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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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宋志强;
- 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4- 孙跃帮;
- 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 天津市津青农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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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某某;
- 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G某某与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G某某与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 G某某;
审理G某某与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G某某与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天津市津青农场;
- S某某;
- 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
审理S某某、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天津市津青农场一案
审理S某某、天津市凯润淡水养殖有限公司、天津市津青农场一案
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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