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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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曾用名:重庆市电力公司),成立于1997-06-03,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121983.07668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2028566592。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拥有商标25个,作品著作权10项,软件著作权21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0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 2024-04-26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省管产业渝西片区2024年第五次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事前公示。
- 2024-04-25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产业2024年第五次物资招标采购。
- 2024-04-24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省管产业渝东南片区2024年第五次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事前公示。
- 2024-04-24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渝中二片区2024年第五次服务授权单一来源采购(设计公司)事前公示。
- 2024-04-24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省管产业渝东南片区2024年第五次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长寿)事前公示。
- 2024-04-23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渝西片区2024年第三次服务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永川、大足、江津、南川、铜梁、潼南)成交候选人公示。
- 2024-04-22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2024年第二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基准价浮动系数(C值)与下浮系数(a值)抽取结果公示。
- 2024-04-22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产业2024年第四次物资招标采购基准价浮动系数(C值)抽取结果公示。
- 2024-04-22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渝中二片区2024年第三次服务授权竞争性谈判采购部分成交候选人公示(经研院、设计院)。
- 2024-04-22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产业2024年第四次服务公开竞争性谈判基准价浮动系数(C值)抽取结果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25法律诉讼
终结本院(2023)渝0152执2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746.4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院(2023)渝0152执2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746.4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按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彭水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彭水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郭某坤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郭某坤自动撤诉处理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6.86元,减半收取5603.43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823.4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四川云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6.86元,减半收取5603.43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823.4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供电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3)渝05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5日结案。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3)渝05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5日结案。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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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438.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438.69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5.97元,由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1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438.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438.69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5.97元,由原告华蓥市胜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1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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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G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G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 周泽洪;
- 李文华;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开庭公告
210- 云南欧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云南杭唐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重庆丹灵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杭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丹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欧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杭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丹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19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1319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的1.5倍(加计50%)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全部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2024年5月7日下午14: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杭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丹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欧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杭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丹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19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1319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的1.5倍(加计50%)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全部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2024年5月7日下午14: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D某某;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09:30到11:00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2024)渝0111民初1673号原告D某某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09:30到11:00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2024)渝0111民初1673号原告D某某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 L某某;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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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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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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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15:10到15:30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23)渝0151民初5353号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15:10到15:30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23)渝0151民初5353号原告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铜梁供电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重庆宝盾售电有限公司;
- 重庆合洲融能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合川物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合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四川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 秀山县百科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重庆吉融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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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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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某某;
-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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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42法院公告
71-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
-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 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
- 夏回族自治区;
- 湖南省联大锰业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夏回族自治区;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
- 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
- 夏回族自治区;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
- 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
- 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重庆英菲葆尔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重庆华新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 河南青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鹤壁市正大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 秀山县华洋矿产品有限公司;
- 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
- 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
- 河南硕凯贸易有限公司;
- 秀山县欣蚨源工贸有限公司;
- 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双融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重庆东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 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贵州远达烟气治理有限公司;
- 贵州省习水鼎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 重庆戈鹰物资有限公司;
- 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 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
-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重庆旌兑科技有限公司;
- 水泥有限公司;
-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 重庆兴盛煤炭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