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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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是一个自行车配件及运动康复器材生产商,专业从事自行车车把、立管、坐垫管、避震前叉等自行零配件及体育运动健身康复器材的研发与生产。旗下还拥有专门生产儿童轮类游戏产品的品牌Z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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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2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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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04.6元;二、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19年至2021年高温补贴1800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404.6元;二、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2019年至2021年高温补贴1800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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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7720元;二、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129.66元;三、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2.53元;四、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7720元;二、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129.66元;三、被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2.53元;四、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均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均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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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780号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780号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7年至2019年高温津贴881.1元、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年终奖600元和律师费100元;三、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4元,上诉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二审双方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均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780号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780号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7年至2019年高温津贴881.1元、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年终奖600元和律师费100元;三、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4元,上诉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二审双方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均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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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9-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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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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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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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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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万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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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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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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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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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厂;
- F某某;
-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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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3法院公告
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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