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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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标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04-05,位于天津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47736099349。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5个,作品著作权1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2个。
- 2024-01-15
- 经营范围变更
- 2023-12-0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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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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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3.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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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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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7- C某某;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C某某;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C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C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张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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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G某某;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一案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一案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D某某;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一案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一案
- 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一案
审理天津市浩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一案
立案信息
7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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