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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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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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SHAN DONG HUA CHENG NONG YE YAO XIE GU FEN YOU XIAN GONG SI、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03-26,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36.928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116139957417。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商标12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69个。
- 2024-02-28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 2024-01-18
- 章程备案
- 2024-01-18
- 联络员备案
- 2024-01-18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2023-12-27
- 被抽查检查,结果: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 2023-12-22
-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商务局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标项一合同公示。
- 2023-12-14
- 蒙阴县以水灭火物资采购合同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3法律诉讼
驳回异议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驳回异议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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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7039.9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原告L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6228********内;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6元,减半收取计573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95元,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7039.9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原告L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6228********内;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6元,减半收取计573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95元,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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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1年度商务合同》终止;二、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返利7979.79元;以上第二、三项判决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确认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1年度商务合同》终止;二、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返利7979.79元;以上第二、三项判决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被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D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1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D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1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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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S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34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S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34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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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2- 乌鲁木齐泛美长青贸易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襄阳全兴旺物流有限公司;
- 襄阳一君物流有限公司;
- 湖南宏力物流有限公司;
- 陈艳;
开庭公告
14- Z某某;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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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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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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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宝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Q某某;
- 山东宝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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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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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西藏临沭农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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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宝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Q某某;
- 无锡市宝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亚捷(无锡)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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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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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NEWSILKROADHOLDINGSLIMITED;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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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丝路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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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9法院公告
3-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新光毛毯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沙洋宏俊农机有限公司;
- 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
- 山东华盛中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 陈思红;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