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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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传动是一家行星减速器制造商,主要从事风电偏航、变桨减速器及索道减速器等高端行星齿轮减速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软件研发平台和台架试验室等配套设施,产品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机、电动汽车、工业机器人、旅游索道、工程机械等行业。
- 2024-04-26
- 2024年度主齿轮箱、偏航驱动、变桨齿轮箱框架采购。
- 2024-04-25
- 威力传动取得油冷电机专利,有效提高了电机的整体空间利用率
- 2024-04-25
- 威力传动:2024年第一季度亏损777.34万元
- 2024-04-25
- 威力传动取得偏航变桨减速器下机体偏心加工工装专利,该专利技术能够高效且低成本地完成下机体的偏心加工
- 2024-04-25
- 威力传动取得自制空载转换工装专利,实现电机轴平键到接套内孔花键的形式转换
- 2024-04-24
- 威力传动(300904.SZ)发布业绩报告,归母净利润-777.34万元,同比下降292.05%
- 2024-04-24
- 威力传动(300904.SZ):一季度净亏损777.34万元
- 2024-04-24
- 威力传动(300904.SZ)发布一季度业绩,由盈转亏至777.34万元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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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7740元。二、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37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8元,由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8元,由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8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户19××××01)
一、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7740元。二、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37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8元,由原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8元,由被告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8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户19××××01)
一、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3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333500元。二、驳回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元,由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303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3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333500元。二、驳回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元,由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303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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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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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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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0-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T某某;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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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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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锋志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利锋志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利锋志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
-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9月26日 0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诉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9月26日 0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审理陕西渭河工模具有限公司诉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
- 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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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
- 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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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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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
-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银川市长城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礡金电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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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银川威力减速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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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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