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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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特汽车是一家事故车维修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包括车身校正系统、电子测量系统、车用焊机、智能免拆清洗设备等检测维修设备。旗下还拥有威力狮(welion)、奔腾(BANTAM)、MAXIMA等自主品牌。
- 2024-04-18
-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汽车学院校企合作教学设备增补项目结果公告。
- 2024-03-0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鲁06民终10328号。
- 2024-01-23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 2023-12-15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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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8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上诉人七重化工(郑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上诉人七重化工(郑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475元及违约金(以350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7元,由被告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475元及违约金(以350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7元,由被告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民再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民再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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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410.4元及违约金48082元,共计288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8元,由被告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410.4元及违约金48082元,共计288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8元,由被告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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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计8295元,由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计8295元,由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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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本院(2017)鲁06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4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原告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撤销本院(2017)鲁06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4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原告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3-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车马道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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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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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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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某某;
- L某某;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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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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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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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力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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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烟台满元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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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腾弘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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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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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2法院公告
2-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汇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麦特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威力狮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唐山威力狮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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