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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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银行是一家股份制民营银行,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技术,为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理财、汇兑、代发工资、资金存管等金融服务。
- 2024-04-2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4-04-22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21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苏1282民初2547号。
- 2024-04-11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1960。
- 2024-04-11
- 新增股权出质, 出质数额:40。
- 2024-04-07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鲁14执73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3112法律诉讼
被告Z某某偿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381.09元及利息(以本金197381.09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Z某某偿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381.09元及利息(以本金197381.09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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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3)哈仲网裁字第70011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3)哈仲网裁字第70011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30元,由原告吉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30元,由原告吉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按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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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某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69.7元、利息1656.6元、逾期利息1717.26元(以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及再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69.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林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林某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崔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林某某公司案件受理费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某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69.7元、利息1656.6元、逾期利息1717.26元(以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及再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69.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林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林某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崔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林某某公司案件受理费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原告重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由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份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6483.19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承担。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被告L某某归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份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6483.19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承担。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结双鸭山仲裁委员会[2022]双仲裁字第(Y002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终结双鸭山仲裁委员会[2022]双仲裁字第(Y002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684- 王雅倩;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王德芳;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韩海燕;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子腾;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毅;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闫礼军;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闫岭恩;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王飞;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朱晓波;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汪金;
开庭公告
1613-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F某某;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8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F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6月18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F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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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某某;
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
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R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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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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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强;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24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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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C某某;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09:40到10:09在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2024)渝0109民初3041号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C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09:40到10:09在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2024)渝0109民初3041号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C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C某某;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10日 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二楼西)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4月10日 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二楼西)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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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7317法院公告
30- 道杰曼;
- 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深圳市花旗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魏存炽;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重庆京东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林圣武;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邝健如;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邝健如借款合同纠纷;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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