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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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局 (日期不明 至 2013-07)
负责人:
刘爱国
注册资本:
邮箱: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曾用名: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公司、宁夏电力公司宁东供电局),成立于2003-12-18,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200750826688F。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0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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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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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1090.5元、可研费2万元,合计131090.5元;二、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在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7元,由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负担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1090.5元、可研费2万元,合计131090.5元;二、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在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17元,由被告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负担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6834.8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294元,被告宁东供电公司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6834.81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294元,被告宁东供电公司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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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宁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宁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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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66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负担1800元,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660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负担1800元,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东供电公司;
-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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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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