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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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成立于2012-02-21,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204125097259954。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拥有软件著作权7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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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半导体研究院负担536元,L某某负担6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半导体研究院负担536元,L某某负担6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技术研究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技术研究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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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P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141.2101699.7.9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P某某要求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支付其余劳动合同权利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P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141.2101699.7.9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P某某要求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支付其余劳动合同权利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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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P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141.2101699.7.9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P某某要求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支付其余劳动合同权利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P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6141.2101699.7.9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P某某要求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支付其余劳动合同权利的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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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3- L某某;
- 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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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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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颐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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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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