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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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01-23,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671808713B。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商标5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4个。
- 2024-04-2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19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4-18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粤0111民初7288号。
- 2024-04-18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4-04-1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劳动争议。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57法律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8.5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8.5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签订的《种鸡层叠笼设备购销及安装协议》于2023年8月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6612.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6612.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7元、保全费1553.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签订的《种鸡层叠笼设备购销及安装协议》于2023年8月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6612.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6612.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7元、保全费1553.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湖北鸟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1908.01元及违约金(以661908.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保险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8.04元、财产保全费4018.04元,由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0.81元和财产保全费15.4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5387.23元和财产保全费4002.5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387.23元和财产保全费400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1908.01元及违约金(以661908.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保险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8.04元、财产保全费4018.04元,由原告佛山市森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0.81元和财产保全费15.4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5387.23元和财产保全费4002.5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387.23元和财产保全费400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冀超龙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158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7.92元、保全费3477.92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河北冀超龙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857.92元、保全费3477.92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冀超龙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158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7.92元、保全费3477.92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河北冀超龙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857.92元、保全费3477.92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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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138- 上海威缘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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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畅通货物运输服务部;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定于2024-04-29 14:30 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7审判法庭(五楼)/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畅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定于2024-04-29 14:30 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7审判法庭(五楼)/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畅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湖北康桥青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桥青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桥青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G某某;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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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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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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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定于2024-04-02 09:30 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6审判法庭(五楼)/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定于2024-04-02 09:30 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6审判法庭(五楼)/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Z某某;
- W某某;
- L某某;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粤0303民初23684号L某某、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W某某、Z某某、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23684号。现因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3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粤0303民初23684号L某某、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W某某、Z某某、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23684号。现因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3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 泗水县合顺养殖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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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备鑫机电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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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45法院公告
7- 上海威缘实业有限公司;
- 间;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钟俊伟;
- 王建华;
- 广州佰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林杨清;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华南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云南塑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缪一萍;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