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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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4-17,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一家以从事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UTUBB5M。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商标8个,软件著作权13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6个。
- 2023-12-23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3-12-13
- 正平股份(603843.SH):控股孙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充电站落地解决方案及充电站综合运营管理服务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2法律诉讼
一、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1400元及违约金(以32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4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474,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4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21400元及违约金(以32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4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474,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4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5800元及违约金(以275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9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59,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3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一、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5800元及违约金(以275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9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959,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3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新未来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准许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74元,减半后收取888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准许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74元,减半后收取888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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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攀枝花致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09000元设备款,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30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被告攀枝花致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攀枝花致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309000元设备款,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30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被告攀枝花致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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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22)陕0113执8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2022)陕0113执8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对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对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2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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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准许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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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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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嘟师傅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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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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