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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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汽车制动器厂),成立于1989-09-08,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一家以从事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124013380U。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拥有商标8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5个。
- 2024-04-26
- 关于选定办公设备定制的公告(XJ024042600021)。
- 2024-04-24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iEHB装配线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24
- 关于选定奥威公司企业宣传片制作的公告(XJ024042400503)。
- 2024-04-23
- 塞规1.10-005163.1L03(表面分厂)(XJ024042300288)。
- 2024-04-23
- 奥威公司防雷防静电检测询价(2)(XJ024042300200)。
- 2024-04-23
- 芜湖保洁业务询价(第二场)(XJ024042300099)。
- 2024-04-23
- 芜湖普旭真空泵采购询价(XJ024042300709)。
- 2024-04-23
- 芜湖公司绿化询价(第二场)(XJ024042300103)。
- 2024-04-2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4-19
- 关于公开选定办公设备定制的公告(XJ024041900617)。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9法律诉讼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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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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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需履行全部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需支付款项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021)吉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需履行全部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需支付款项已经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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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东光宾馆中迁出,租赁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租金8084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四、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年租金400000.00元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长春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东光宾馆中迁出,租赁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租金8084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四、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年租金400000.00元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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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2- 河南众力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河南众力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
审理原告河南众力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
- 泊头市富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泊头市富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泊头市富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你们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793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221120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你们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793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发布日期:20221120
- 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审理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湖北精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芜湖众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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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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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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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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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佰兴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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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佰兴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 沈阳誉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鞍山兵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03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沈阳佰兴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沈阳誉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19年06月03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沈阳佰兴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沈阳誉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20法院公告
1- 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泰丰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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