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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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3-18,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036263.03127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000701796881N。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拥有商标2个,作品著作权4项,软件著作权88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4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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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59法律诉讼
本案按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驳回原告辽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辽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律师费10539.2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反诉费5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25元,被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律师费10539.2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反诉费5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25元,被告某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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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辽021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判令的诉讼费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2)辽021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中追缴诉讼费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022)辽021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判令的诉讼费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2)辽0214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中追缴诉讼费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溪供电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按原告S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S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00元。
本案按原告S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S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00元。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2)辽08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经济损失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负担0元,应予退还23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已预交,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负担0元,应予退还1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2)辽088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经济损失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上诉人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负担0元,应予退还23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已预交,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石桥市新竹苗圃种植基地负担0元,应予退还1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
3- 大连市金州亮南油脂化工厂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沈阳中泰润滑油有限公司;
- 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烟台日金经贸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14- L某某;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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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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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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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辽宁华英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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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G某某;
- 盖州市九寨镇人民政府;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盖州市供电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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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沈阳前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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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沈阳前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02-01 08:50:00在本院民二庭依法公开审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前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我院定于2024-02-01 08:50:00在本院民二庭依法公开审理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前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 L某某;
- 辽宁电力能源发展集团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
- 沈阳电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工程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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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 厦门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分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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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洪达运腾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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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38法院公告
3- 大连宏达皮件有限公司;
- 大连汉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大连汉悦缝纫制品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诉前调解
1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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