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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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8-18,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6580829965H。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8个,作品著作权1项,软件著作权26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1个。
- 2024-04-10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26
- 小汤山农业园高效设施农业现代化温室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6法律诉讼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6426.7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6426.7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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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货款1335000元;二、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3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5元,由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货款1335000元;二、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3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5元,由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51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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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233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5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233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5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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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644号民事判决;二、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费209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902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0.1‰为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08元由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644号民事判决;二、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费209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902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0.1‰为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08元由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8- 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
- 黎川县农村农业局;
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黎川县农村农业局,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等
原告: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被告:黎川县农村农业局,江西省华盛种植有限公司等
- 农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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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C某某;
- W某某;
- 北京中农绿源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 J某某;
- 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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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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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 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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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明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农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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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理湖南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湖南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M某某;
- Z某某;
- L某某;
- 屏南胜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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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2法院公告
2-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安捷特(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中农绿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屏南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 屏南县农业农村局;
- 屏南胜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纠纷;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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