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复制广东弘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1-02 至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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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弘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02-27,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7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27077658N。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0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6个。
- 2024-04-1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4-04-18
- 合同书。
- 2024-04-13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粤0112民初2934号。
- 2024-03-30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粤0112民初2898号。
- 2024-03-13
-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云城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南药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项目的合同公告。
- 2024-03-13
-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云城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南药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 2024-03-13
- 云城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南药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项目。
- 2024-03-0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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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5165元及部分利息(以426624.89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345.5元,由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76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3元,由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18.60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74.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5165元及部分利息(以426624.89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345.5元,由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76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3元,由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18.60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74.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95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95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还,由两被告迳行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95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95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本院退还,由两被告迳行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按阳江市原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徒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阳江市原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徒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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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7.50元,由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7.50元,由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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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96.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34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96.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英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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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41-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封开县广茗茶业有限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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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封开县白马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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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隆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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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清远市创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02-28 09:00 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横荷法庭第三审判庭/中/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清远市创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02-28 09:00 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横荷法庭第三审判庭/中/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清远市创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玉林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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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广东雪花岩茶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02-22 09:00 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雪花岩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02-22 09:00 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雪花岩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仁化县霞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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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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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岑溪市厚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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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英德八百秀才茶业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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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9法院公告
4-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仁化县霞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王高明;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弋阳县长隆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纠纷;
- 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丰友洪;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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