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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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方强农场),成立于1993-12-31,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34775020Q。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个。
- 2024-04-25
- 行政楼中心机房消防隐患整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2024-04-25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苏0904民初1890号。
- 2024-04-24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农业机械及高级辅助无人驾驶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 2024-04-22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中心机房消防隐患整改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4-19
- 2024年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平整工程招标公告。
- 2024-04-15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居民区成套楼房修缮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12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场机耕队农机库项目招标公告。
- 2024-04-09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中心机房消防隐患整改项目。
- 2024-04-0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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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62029元;2、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款1662029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9758元(原告已预交9879元),由本诉被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300元(被告已预交2150元),由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62029元;2、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款1662029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9758元(原告已预交9879元),由本诉被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300元(被告已预交2150元),由反诉原告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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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W某某与被告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01958.54元,扣除被告W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实际仍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85958.5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各赔偿原告损失5006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以上款项汇入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79,户名为L某某)。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一、被告W某某与被告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01958.54元,扣除被告W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6000元,实际仍应向原告L某某支付85958.5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各赔偿原告损失5006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以上款项汇入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79,户名为L某某)。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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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开庭公告
10- 盐城森润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D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迈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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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某某;
- 盐城天余木业有限公司;
- L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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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Q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盐城天余木业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3-10-17 09:00:00在本院三龙法庭2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Q某某与盐城天余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我院定于2023-10-17 09:00:00在本院三龙法庭2依法公开审理L某某,Q某某与盐城天余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L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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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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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某某;
- 盐城天余木业有限公司;
- L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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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
- W某某;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盐城同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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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武大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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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 M某某;
- 枣庄市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潍坊联运广大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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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某某;
- 枣庄市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L某某;
- 临沭县庞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房孔林;
- W某某;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江苏方强农场集团有限公司;
- C某某;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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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