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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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6-27,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23057745466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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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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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因其亲属L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由被告P某某赔偿634555.4元,因其已垫付15万元,及应负担诉讼费1412元,故被告P某某仍应赔偿485967.4元。(以上款项汇入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吴泾路支行;开户名:L某某;账号:62×××28)。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5元,由原告负担605.5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1412元。(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一、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因其亲属L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由被告P某某赔偿634555.4元,因其已垫付15万元,及应负担诉讼费1412元,故被告P某某仍应赔偿485967.4元。(以上款项汇入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吴泾路支行;开户名:L某某;账号:62×××28)。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5元,由原告负担605.5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1412元。(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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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Y某某、C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45701.98元,该损失由被告C某某赔偿272850.99元,扣减其已赔偿的106000元,仍应赔偿166850.99元;由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54570.20元;由被告P某某赔偿54570.20元;由被告Y某某赔偿10914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原告Y某某的银行卡号:62×××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丰市新丰支行)。二、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对原告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原告Y某某、C某某负担1274元,被告C某某负担1600元,被告Y某某负担600元,被告P某某负担300元,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原告Y某某、C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45701.98元,该损失由被告C某某赔偿272850.99元,扣减其已赔偿的106000元,仍应赔偿166850.99元;由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54570.20元;由被告P某某赔偿54570.20元;由被告Y某某赔偿10914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原告Y某某的银行卡号:62×××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丰市新丰支行)。二、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P某某、Y某某对原告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原告Y某某、C某某负担1274元,被告C某某负担1600元,被告Y某某负担600元,被告P某某负担300元,被告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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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 S某某;
- 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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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上海海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Y某某;
- C某某;
- P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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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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