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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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9-15,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92431591606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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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桂0902民初6198号。
- 2023-11-16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专利真实性和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商标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司法案件
2法律诉讼
一、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998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至2022年9月15日止,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15203.46元,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199800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年利率9.975%计算罚息,并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按月计算复利)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支付违约金2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新村产珠塘苗碗洞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等资产【登记证明:兴农权抵字(2019)第0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7.5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998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支付借款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至2022年9月15日止,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15203.46元,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199800元为基数按借款逾期年利率9.975%计算罚息,并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按月计算复利)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C某某、L某某应共同支付违约金2000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新村产珠塘苗碗洞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附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等资产【登记证明:兴农权抵字(2019)第0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7.5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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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与被告C某某、L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07057219111007481);二、被告C某某、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支付利息、复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利息、复息的计算:截止至2021年5月8日的利息为15573.53元,之后的利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C某某、L某某偿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四、被告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新村十组82..89亩耕地15年经营权及地上果园苗木、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折价抵债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对以上抵押物按抵押次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1706元,减半收取计58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7373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负担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与被告C某某、L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07057219111007481);二、被告C某某、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支付利息、复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利息、复息的计算:截止至2021年5月8日的利息为15573.53元,之后的利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C某某、L某某偿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四、被告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新村十组82..89亩耕地15年经营权及地上果园苗木、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折价抵债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对以上抵押物按抵押次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1706元,减半收取计58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7373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负担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1- 广西兴业县至珍生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L某某;
- C某某;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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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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