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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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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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239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100000438041616G。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西北民族大学拥有商标5个,作品著作权3项,软件著作权537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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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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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0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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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原告西北民族大学与被告C某某之间的人事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依法解除;原告西北民族大学自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为被告C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北民族大学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确认原告西北民族大学与被告C某某之间的人事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依法解除;原告西北民族大学自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为被告C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北民族大学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0.36元由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0.36元由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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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7元,由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7元,由上诉人西北民族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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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R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R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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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8- 西北民族大学;
- 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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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民族大学;
-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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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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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民族大学;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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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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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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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某某;
- 西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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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西北民族大学;
- 甘肃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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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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