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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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成立于1993-05-07,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6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1581533659。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07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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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法律诉讼
一、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855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Y某某负担903元(已交纳),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855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Y某某负担903元(已交纳),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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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0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0000元;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17880元;四、驳回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特锐德公司已缴纳),由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91元(特锐德公司已缴纳58191元,福建电力公司已缴纳117500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74元,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41617元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0000元;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17880元;四、驳回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特锐德公司已缴纳),由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91元(特锐德公司已缴纳58191元,福建电力公司已缴纳117500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074元,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41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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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84.5元,减半收取892.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84.5元,减半收取892.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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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16-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腾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 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一案
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一案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莆田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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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九点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 黄云财;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 谢仁福;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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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 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案
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希望创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案
-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案
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案
- 寻乌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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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江西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Z某某;
- H某某;
我院定于2020-07-08 09:00在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江西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H某某,Z某某等 的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07-08 09:00在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江西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H某某,Z某某等 的合同纠纷一案。
- Z某某;
- Y某某;
- 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
- 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0-05-2809:00在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Y某某,Z某某,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0-05-2809:00在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Y某某,Z某某,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20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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