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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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07-03,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4676131676C。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商标30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7个。
- 2024-02-02
- 成为被执行人。
- 2023-11-2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驳回Q某某的再审申请
驳回Q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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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110号裁决中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执行到位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110号裁决中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执行到位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Q某某、Q某某、L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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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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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一、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下欠借款本金3953221.79元及截至2019年1月3日的逾期利息659707.48元。二、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从2019年1月4日起,以下欠本金3953221.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律师代理服务费84000元。四、如果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街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C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Z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路X街XX号X幢X单元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D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D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W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Q某某所有的坐落云开县XX道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Q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镇XX村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62元,由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Z某某、D某某、W某某、Q某某、Q某某、L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下欠借款本金3953221.79元及截至2019年1月3日的逾期利息659707.48元。二、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从2019年1月4日起,以下欠本金3953221.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律师代理服务费84000元。四、如果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街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C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Z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XX路X街XX号X幢X单元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D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D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W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Q某某所有的坐落云开县XX道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Q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开县XX镇XX村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62元,由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Z某某、D某某、W某某、Q某某、Q某某、L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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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13- Q某某;
- C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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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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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Q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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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Q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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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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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 W某某;
- Z某某;
- D某某;
- L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C某某;
- Q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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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14:30到15:3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2018)渝0154民初9157号原告Z某某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14:30到15:3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2018)渝0154民初9157号原告Z某某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W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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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Q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L某某;
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Q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祈万中、L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Q某某、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祈万中、L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 C某某;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W某某;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09:00到10:00在汉丰湖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2017)渝0154民初3038号原告C某某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09:00到10:00在汉丰湖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2017)渝0154民初3038号原告C某某诉被告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立案信息
3法院公告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 开县金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王文清;
- 陈代祥;
- 周文权;
- 邓文群;
- 王勇;
- 祁美军;
- 祁和军;
- 李子凤;
- 祁秋中;
股权冻结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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