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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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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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成立于2009-02-23,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一家以从事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21010577483655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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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5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司法案件
17法律诉讼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结案。特此通知。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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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1年7月、9月、10月、1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259元;三、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58500;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21年7月、9月、10月、1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259元;三、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58500;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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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本院(2017)辽01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持本院(2017)辽01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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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 L某某;
- 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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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沈阳市北方汽修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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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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