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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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04-25,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6704078465。
- 2024-02-04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宁0104执异387号。
- 2024-01-0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03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23-11-14
- 被限制高消费。
- 2024-02-04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宁0104执异387号。
- 2024-01-09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2-03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2023-11-14
- 被限制高消费。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2法律诉讼
一、解除对异议人马某甲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财付通账户(账号:a62d8b7@wx.tenpay.com、×××@wx.tenpay.com)、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异议人马某甲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56-1)中334405.48元的冻结;三、驳回异议人马某甲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解除对异议人马某甲名下支付宝账户(账号×××)、财付通账户(账号:a62d8b7@wx.tenpay.com、×××@wx.tenpay.com)、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冻结;二、解除对异议人马某甲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56-1)中334405.48元的冻结;三、驳回异议人马某甲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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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利息189671.47元、罚息89522.64元、复利44616.88元,合计323810.9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银川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毅、T某某、杨玉梅、杨永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M某某在其与被告杨永山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杨永山、M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7元,由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银川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毅、T某某、杨玉梅、杨永山、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利息189671.47元、罚息89522.64元、复利44616.88元,合计323810.99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银川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毅、T某某、杨玉梅、杨永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M某某在其与被告杨永山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杨永山、M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7元,由被告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银川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邓毅、T某某、杨玉梅、杨永山、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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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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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T某某、Y某某、M某某、Y某某、D某某、Y某某、M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宁夏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T某某、Y某某、M某某、Y某某、D某某、Y某某、M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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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开庭公告
8-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 银川益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 宁夏尚富宁工贸有限公司;
- 宁夏林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 Y某某;
- T某某;
- D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
-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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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
-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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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 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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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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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灵武市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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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 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法庭11依法公开审理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诉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法庭11依法公开审理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诉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宁夏科育种苗有限公司;
-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灵武市水务有限公司;
- 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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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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