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复制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邮箱:
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05,位于江西省抚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24688535985Y。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5法律诉讼
--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各项损失38838.53元;二、原告X某某返还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24373.14元;三、上述款项限义务人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28元,减半收取434.64元,由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各项损失38838.53元;二、原告X某某返还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24373.14元;三、上述款项限义务人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28元,减半收取434.64元,由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
--
--
一、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支付原告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沅村委会横路沅村小组2005年至2018年间地役费用计1181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沅村委会横路沅村小组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确认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与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崇仁县石桥岔路口山地租赁合同》中第五条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一、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支付原告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沅村委会横路沅村小组2005年至2018年间地役费用计1181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沅村委会横路沅村小组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确认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与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崇仁县石桥岔路口山地租赁合同》中第五条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崇仁县石桥垦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
--
--
--
--
一、解除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合同》;二、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720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866元,由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57.67元,由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至户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账号:35×××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一、解除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合同》;二、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3720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的违约金),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9866元,由原告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57.67元,由被告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至户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账号:35×××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文书
1- 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沅村委会横路沅村小组;
- 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崇仁县石桥垦殖场;
开庭公告
2- X某某;
- 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
- 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抚州源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立案信息
3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以上信息由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引擎基于公开信息得出,仅供参考。前述信息不构成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