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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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7-28,位于重庆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5691237663F。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5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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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即从2022年1月17日起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80元,减半收取计690.40元,其中499.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即从2022年1月17日起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80元,减半收取计690.40元,其中499.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1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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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二、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539860.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四、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蔬等生物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20.6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96元,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及Y某某负担779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某某、Y某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7539860.06元。二、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539860.0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四、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位于长寿区59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果蔬等生物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为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20.6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96元,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及Y某某负担779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某某、Y某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3元,由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3元,由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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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
终本案件
裁判文书
1- 江志军;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14- 重庆绿佰园果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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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村民委员会第6村民小组;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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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村民委员会第2村民小组;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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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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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保合村村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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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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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绿佰园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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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尹小涛;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陈世远;
- 尹伊君;
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C某某;
- L某某;
- Y某某;
L某某Y某某Y某某:本院受理的(2020)渝0105民初6096号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发布日期:20200621
L某某Y某某Y某某:本院受理的(2020)渝0105民初6096号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发布日期:20200621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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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法院公告
2-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 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冬润果蔬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农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东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颜延龄;
- 朱铁能委托;
- 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市长寿区和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陈世远;
- 尹伊君;
- 尹小涛;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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