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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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12-26,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一家以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43666.2693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702500368M。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2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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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32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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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3********.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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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85145982.91元及利息,利息以85145982.9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950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85145982.91元及利息,利息以85145982.9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950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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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46935463.58元及利息,利息以46935463.5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11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46935463.58元及利息,利息以46935463.5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11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42163406.79元及利息,利息以42163406.7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43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2617元,由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一、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合同款42163406.79元及利息,利息以42163406.7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43元,由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2617元,由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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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9-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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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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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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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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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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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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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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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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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1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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