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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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景园林是一家园林景观设计服务提供商,公司的项目主要包括景观规划设计院、园林工程、高尔夫工程、圆领植物基地等,同时公司为用户提供了景观设计相关服务与技术支持等。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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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2
- 2024年度朝来物业公司所辖区域绿化养护项目(02包)成交公告。
- 2024-04-06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其他民事案由。
- 2024-03-07
- 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25-134地块景观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3-05
- 郑东新区兰溪欣苑、兰溪和苑项目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2024-03-01
- 郑东新区兰溪欣苑、兰溪和苑项目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2-03
- 新增立案, 案号:(2023)冀0802民初4292号。
- 2024-01-15
- 春江观澜西苑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6法律诉讼
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46795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67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17554.00元,由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46795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67957.0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17554.00元,由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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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宿迁本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准许原告宿迁本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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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创慧丰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青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汇票款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三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收取36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670元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融创慧丰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兖州区青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汇票款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三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收取367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3670元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810000元及利息(以128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810000元及利息(以128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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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6097.23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6097.23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驳回北京喜顺俊达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北京喜顺俊达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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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28-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08日 09时20分在本院东配楼302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我院定于2024年05月08日 09时20分在本院东配楼302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中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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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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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张家口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艾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简如仪;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赵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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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北京盖世盛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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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子县洛克石材厂;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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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20法院公告
3-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诉前调解
1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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