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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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6-15,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MA51URWAX5。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0个,作品著作权5项,软件著作权1项。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7个。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6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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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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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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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三、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四、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负担1260元,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三、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四、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负担1260元,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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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三、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负担1260元,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名称为“吸顶灯(19036-6)”、专利号为ZL2019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三、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负担1260元,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企灯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千企灯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开庭公告
9-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古镇千棵松照明门市部;
- 武汉市东西湖丽广灯饰经营部;
- S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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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
-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02-13 11:20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一法庭(支持4路互联网庭审)/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被上诉人]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02-13 11:20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一法庭(支持4路互联网庭审)/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被上诉人]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
-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02-13 08:30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一法庭(支持4路互联网庭审)/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被上诉人]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02-13 08:30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第一法庭(支持4路互联网庭审)/中/通用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被上诉人]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
- 新郑市龙湖镇博文灯饰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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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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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古镇翱龙照明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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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古镇领能之光照明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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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乾能照明有限公司;
- 新郑市龙湖镇闪亮极光灯饰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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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千佳元灯饰有限公司;
- 中山市古镇领能之光照明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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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6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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