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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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9-05,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4320369Q。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4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4个。
- 2024-04-02
- 新增行政许可,获得。
- 2024-03-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2024-03-29
- 经营范围变更
- 2024-03-2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4-03-2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2024-03-26
- 监事备案
- 2024-03-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2024-03-26
- 董事备案
- 2024-03-12
- 新增立案, 案号:(2021)沪0112民初49243号。
- 2024-02-21
- 光明智慧农业运营平台(一期)建设项目-智能灌溉及农情监测中标结果公告。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8法律诉讼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一、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95,332.05元;二、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元,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95,332.05元;二、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三、驳回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8元,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50元,由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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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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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场地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三、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3798666.67元;四、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场地使用保证金438750元;五、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补偿款1030000元;六、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金额合并计算,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329916.67元。七、驳回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八、驳回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61.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61.38元,由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96.78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6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5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58.60元,由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82.06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76.54元。鉴定费90000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78.58元,由上诉人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324.95元,被上诉人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53.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场地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三、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3798666.67元;四、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场地使用保证金438750元;五、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补偿款1030000元;六、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金额合并计算,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329916.67元。七、驳回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八、驳回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61.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61.38元,由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96.78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6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5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58.60元,由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82.06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76.54元。鉴定费90000元,由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78.58元,由上诉人上海速跑来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324.95元,被上诉人上海鑫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53.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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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092元,由上诉人H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092元,由上诉人H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开庭公告
5- 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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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二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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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 P某某;
- 上海健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上海健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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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
- H某某;
- 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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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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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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