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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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3-25,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3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2257140544X8。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6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3个。
- 2024-04-13
- 新增立案, 案号:(2024)苏1311民初422号。
- 2024-03-11
- 新增立案, 案号:(2015)沭商初字第01043号。
- 2024-03-0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1-06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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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1-06
- 双随机抽查检查,2023年沭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9法律诉讼
对被申请人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重型栏板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对被申请人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重型栏板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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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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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H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支行贷款本金75244.89元、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利、罚息6522.56元及之后利、罚息(以本金75244.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被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
被告H某某、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支行贷款本金75244.89元、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利、罚息6522.56元及之后利、罚息(以本金75244.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被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H某某、H某某、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
准许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98元(已减半),由被告L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98元(已减半),由被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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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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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5- Y某某;
- 上海新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G某某;
- 上海坤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 南通科诺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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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 X某某;
- S某某;
- F某某;
审理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与X某某、S某某、S某某、F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审理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与X某某、S某某、S某某、F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 F某某;
- S某某;
- X某某;
-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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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 X某某;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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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 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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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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