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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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03-21,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畜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5337.2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03257865K。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96个,作品著作权11项,软件著作权3项。公司共对外投资了1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104个。
- 2024-03-29
- 2023年上海市不合格产品商品包装物减量(过度包装)跟踪监督抽查结果
- 2023-11-24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 2023-11-03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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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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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4法律诉讼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93885.6元;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89809.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3270元,被告胡某负担5450元,原告王某负担2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93885.6元;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89809.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3270元,被告胡某负担5450元,原告王某负担2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2淮某某银行存款计426782.0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2淮某某银行存款计426782.0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976.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97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199元,合计诉讼费2709元,由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一、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976.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97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199元,合计诉讼费2709元,由被告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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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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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开庭公告
8-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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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S某某;
我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S某某与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我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S某某与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淮海东路店;
- 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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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
-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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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常熟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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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某某;
-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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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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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山东东阿东泉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紫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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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法院公告
2-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淮海东路店;
- 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
-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
- 王军;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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