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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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05-24,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660491239W。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拥有商标1个。公司共对外投资了5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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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局集团公司成都车辆段2024年废油漆桶处置公开竞争性谈判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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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质--废桶处置采购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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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交路建泸定灾后重建项目钢护筒采购询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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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7法律诉讼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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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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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赔偿款1947326.89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4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赔偿款1947326.89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4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赔偿款78万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5.5元,由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21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4966.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赔偿款78万元(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止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5.5元,由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21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4966.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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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开庭公告
3- 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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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
- 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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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某某;
- 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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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7诉前调解
2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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