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曙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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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石油钻采是一家石油钻采设备供应商,专业生产深海石油导管接头、API5DP、API 7——1标准石油钻杆接头(PAC、AOH、SLH90),高强度防硫化氢钻杆接头、变扣接头、转换接头、提升短节、各种规格的提升护丝、API 5CT接箍、API 6A套管头、油管头、三通四通、芯轴式套管(油管)悬挂器、卡瓦式套管悬挂器、法兰、采油树帽、塞等其他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及配件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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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青岛琪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负担
准许原告青岛琪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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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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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4.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X某某、D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6元,由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X某某、D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6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
一、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4.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X某某、D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6元,由被告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X某某、D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6元,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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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890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本金176302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本金3127280元自2016年6月3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890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本金176302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本金3127280元自2016年6月3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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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6,482,514元;二、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以2,947,56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以3,058,4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以476,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78元,减半收取计28,589元,由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6,482,514元;二、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以2,947,56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以3,058,42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以476,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78元,减半收取计28,589元,由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3- 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 D某某;
- 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
-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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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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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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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5法院公告
1- 江苏曙光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 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
- 许龙凤;
- 丁崇明;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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