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
复制中国计量学院
负责人:
徐江荣
开办资金:
邮箱:
中国计量大学(曾用名:中国计量学院),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教育为主的组织。组织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230313.87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300004700090698。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中国计量大学拥有商标97个,作品著作权13项,软件著作权1770项。组织共对外投资了3家企业,拥有资质证书5个。
- 2024-04-26
- 世纪丰源饮水机(商用开水器)配件消耗配件(FY-3A)竞价成交公告。
- 2024-04-26
-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计量大学基础物理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5
- 中国计量大学教学实验室智能讲台设备合同公告。
- 2024-04-24
-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计量大学数智化制造质量控制实验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4
-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计量大学2024年消防设施器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2024-04-23
-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计量大学消防数字化自主管理平台定制开发服务的公开招标公告。
- 2024-04-23
- 中国计量大学停车收费管理平台2.0定制开发服务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
- 2024-04-23
- 中国计量大学2024年上半年数据库采购项目(标项2:IEL数据库)合同。
- 2024-04-23
- 中国计量大学2024年上半年数据库采购项目【标项2:IEL数据库】合同公告。
- 2024-04-23
- 中国计量大学2024-2025年度会计档案数字化和整理归档服务合同。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11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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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杭州坤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杭州坤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杭州坤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杭州坤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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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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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1元,由原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驳回原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1元,由原告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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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计量大学腾退中国计量大学2幢101至118号房屋;二、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租金343983.58元及滞纳金29112.95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343983.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占有使用费462498.92元(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按每年1075310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四、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物业费70400元及滞纳金8832.06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56490.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水电费212379.25元及滞纳金18378.23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184143.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六、驳回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9元,由原告中国计量大学负担8764元,由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95元。原告中国计量大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一、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计量大学腾退中国计量大学2幢101至118号房屋;二、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租金343983.58元及滞纳金29112.95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343983.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占有使用费462498.92元(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按每年1075310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四、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物业费70400元及滞纳金8832.06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56490.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计量大学水电费212379.25元及滞纳金18378.23元(滞纳金暂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以184143.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六、驳回原告中国计量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9元,由原告中国计量大学负担8764元,由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95元。原告中国计量大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思帝测量系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思帝测量系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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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6- C某某;
- 中国计量大学;
-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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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
- 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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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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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浙大三色仪器有限公司;
- 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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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计量大学;
- 杭州汉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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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计量大学;
- 上海思帝测量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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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9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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