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湖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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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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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湖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口大湖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10-27,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是一家以从事林业为主的企业。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资本为1285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100767451122R。
通过企知道大数据分析,海南大湖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4个。公司共拥有资质证书5个。
- 2024-01-31
- 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合同纠纷。
企业发展路径
司法案件
4法律诉讼
准许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9.44元(原告已预缴504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9.72元
准许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9.44元(原告已预缴504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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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21721.3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二笔,第一笔为1422.82元;第二笔以231375.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12月19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3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435元(原告已预交13543元),由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905元,退回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31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4525元),由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21721.3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二笔,第一笔为1422.82元;第二笔以231375.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12月19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3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435元(原告已预交13543元),由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905元,退回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31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4525元),由三亚奥林匹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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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2017)琼010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2017)琼0106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驳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琼山字【2015】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30天拆除在非法占用746.7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二、驳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琼山字【2015】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按照海潘孝乙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46.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即罚款37338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驳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琼山字【2015】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限期30天拆除在非法占用746.7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二、驳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琼山字【2015】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按照海潘孝乙实际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46.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即罚款37338元"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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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6- 海南大湖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陵水亿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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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
-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乐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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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
-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何带女诉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何带女诉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海南千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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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海南鑫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陵水黎族自治县园林环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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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3法院公告
1- 海南斑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海南大湖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各省份税务局、各地级市环保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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