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确认不成立?

来源:
公司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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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的规定,公司决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不成立: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可以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司决议。既然没有决议存在,也就不存在决议有无效力或者能否撤销的问题。这种情形下,公司决议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伪造出来的。因此,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伪造出来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因缺乏公司决议的基本成立要件,应当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但这里有个例外情况,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可以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公司虽然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但并没有在会议上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既然没有对决议进行表决,也就不存在决议有无效力或者能否撤销的问题。这种情形下,公司决议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被伪造出来的。因此,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伪造出来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因缺乏公司决议成立的基本要件,应当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一般来讲,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样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能合法召开,通过的决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虽然未对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作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公司章程完全可以对此加以规定。如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视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未召开,由此产生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情形一样,一般来讲,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也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董事会才能合法召开,通过的决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比例作出规定,但《公司法》第111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作出比例规定。因此,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视为董事会会议未召开,由此产生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可以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5、其他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的,可以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

这是关于公司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的情形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涉及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形是复杂而多样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通过司法实践,个案分析,个案认定,让司法活动在固化与灵动之间实现着和谐统一。